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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串通投标罪的中标金额应否累计计算?

点击次数:107 发布日期:2025-12-15 04:35

说明:全文长约1537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目录

一、概述

二、法律依据

三、立案标准的新变化带来的影响

四、单次中标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串通投标行为

五、两年内行政处罚记录的独立性

六、总结

一、概述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招投标活动的增多,串通投标行为也屡见不鲜。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简要分享下串通投标罪中的常见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进一步明确了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立案标准的新变化带来的影响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修订了《追诉标准规定》,将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提高到了400万元。这一变化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涉案的串通投标行为如果中标项目金额不足400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例如,尽管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中标项目金额达到了旧规定的立案标准,但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订后的标准。具体来说,如涉案人员在2019年至2022年存在多个串通投标行为,只有2019年某标段和2022年某标段的中标项目金额超过了400万元的立案标准,其他年份的中标项目金额不足400万元,则只有2019年及2022年的串通投标行为应评价为犯罪,而其他年份的串通投标不应评价为犯罪。

四、单次中标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串通投标行为不能累计计算

《追诉标准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了串通投标行为应予追诉的六种情形。这意味着,如果单次中标项目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即便行为人实施了多个串通投标行为,这些行为也不能累计计算以达到立案标准。每一个行为都应独立评估,未达标的行为不应被合并后进行追诉。

具体而言,如涉案人员在2019年至2022年存在多个串通投标行为,只有2019年中标金额为150万,2020年中标金额为190万,2021年中标金额为160万,2022年中标金额为170万,虽然2019年至2022年的串标累计金额已超过400万,但由于单次串通投标的金额均不达新立案标准,因此在没有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上述行为均不应评价为犯罪。

五、两年内行政处罚记录的独立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第五项的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对行为人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在两次行政处罚之后行为人再也没有任何的串通投标行为,那么行为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就不属于刑法第223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行为人就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因此,律师应重点关注被告人的行政处罚记录,确保这些记录的独立性和具体时间段的合规性。

六、总结

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立案时间和适用标准

确保适用的是最新修订的立案标准,即中标项目金额需达到400万元以上。

2.单次行为的独立性

强调单次中标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不能与其他行为累计相加后进行追诉。

3.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审理过程中,确保法院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行为人适用有利的法律规定。

串通投标罪作为一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有明确的打击和处罚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是每一位法律从业者的重要职责。希望本文对您理解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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